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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服务】企业职工养老参保人员退休服务指
发布日期:2017-05-15 16:00:44

事项名称

企业养老参保人员退休手续

设立依据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53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项第2条 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范围对象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险代理机构填写并盖章《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人社局社保科审批(南楼206-207)

3.核定待遇、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符合条件的开通退休医保待遇(服务大厅8-9号窗口),若不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 (服务大厅3-7号窗口)

4.办理职工档案移交、纳入退管手续(亭林路108号退管中心服务窗口)

5.次月15号后持身份证领取养老金发放存折

受理部门

人社局社保科206、207

办理时限

即办(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时间

每月1-23号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所需资料

1.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填写《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能证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的职工原始档案。若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转移折算人员,加带《被征地人员转移折算和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有军龄人员需携带《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

温馨提示

1.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能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手续;

2.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出劳动岗位审批花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部门填写),提供人事档案及能证实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其他有关原始材料,经审核、网上公示后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定期申报、按季度集中受理机制,集中受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建议参保职工提前2-3月提出申请,因受理流程导致审核时间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影响职工养老待遇的发放,待遇执行时间仍从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

4.从2017年2月起,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发放至社保卡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2333,552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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